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检诊标准和定点就医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45号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患者的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检诊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将该病种检诊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诊标准
慢性心力衰竭患者检诊时应提供本人医院因慢性心衰住院的病志,并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有心衰的症状和体征,同时超声心动图提示:射血分数降低LVEF50%,心室扩大。
(二)利钠肽升高BNP35pg/mL和/或NT-proBNPpg/mL。
二、定点就医单位
慢性心力衰竭(NYHAⅡ级及以上)定点就医单位为具有治疗该病资质的一级及医院。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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