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陈某2,男,年8月27日出生。陈某2因感冒、咳嗽等不适症状,于年8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到被告x医院门诊就诊,首诊大夫付某,付某按陈某2主诉情况,对陈某2检查后开具药物在门诊输液治疗。
输液结束后,陈某2到医生办公室找接诊付某大夫时其已经下班,碰到赵某医生,陈述症状未缓解。赵某医生认为陈某2病情较重,要求其住院治疗,陈某2拒绝住院,赵某遂给陈某2开具常规心电图检查、开具药物继续在门诊输液治疗。
当天12时46分14秒陈某2心电图谱显示诊断信息为:窦性心动过速、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怀疑下壁心肌梗塞、左心房负荷过重、显著心电轴右偏,异常心电图。后赵某医生再次要求陈某2住院治疗,陈某2同意住院,于同日14时49分收入x医院内一科住院接受治疗。
x医院住院病历载明陈某2病情中医诊断为胸痹心痛病、痰瘀痹阻。西医诊断为:1.急性心力衰竭;2.急性肺水肿;3.心律失常;4.肺部感染;5.高血压病。同日16时35分,陈某2突发呼吸困难、大汗淋漓、脉搏微弱,x医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抢救,抢救历时1小时后,于17:35分宣布死亡。
原告胡某1及陈某2单位领导于当天到达x医院,被告陈述因患方对陈某2的死亡原因未提出异议,故再未进行尸检征询工作。陈某2家属于当晚八点左右将陈某2尸体拉回徽县家中,后将陈某2安葬。年7月,胡某1找x医院就陈某2就诊、死亡事件了解情况,并要求封存陈某2病历,未果。
原告胡某1向x县卫生健康局投诉,x县卫生健康局于年8月17日出具编号为003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胡某1同志:你的投诉材料已于年8月17日收到,我单位已按程序封存了的相关资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下一步你可以按以下途径申诉: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原告于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结合原被告陈述,陈某2病历一直未封存。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对患者身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未就患者急性心力衰竭的症状对症下药,此外,被告在患者输液治疗未见好转的情况下未向其下发转院通知,致使患者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根据本案事实及患者《病历档案》,可以充分证实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在患者病情突转危急时,医方立即对患者采取了积极、规范、专业和合理的心肺复苏抢救措施。
另外,在医方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三被医方均不在现场,现被医方主张医方在对患者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全面检查;未对症下药;未下发转院通知),仅仅是其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故本案中医方对患者陈某2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失。
2、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医方也没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方对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不完整,是因为家属在向医方调取病历资料时没有如实告知用途,只说用于报销医疗费用,故医方只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
3、医方作为一个正规的医疗机构,始终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更不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被医方虽然认为本案中医方有可能篡改病历,但这仅仅是被医方的恶意猜测。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陈某2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原因力为轻微。
五、医疗过错分析
1.陈某2门诊病历x医院未提供被认定为未书写,违反门诊工作条例;
2.首诊医生未履行交接班制度未尽到“首诊负责制”之责任;
3.陈某2的正确诊断是“急性心衰”,无论是在门诊还是住院后,都应该尽早和尽全面地做相关围绕心衰原因方面的检查,x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4.首诊接诊医生仅根据患者感冒主诉的误导开具治疗呼吸道感染的药物,延误治疗;
5.x医院在患者病重的情况下没有书面的“病重通知单”,告知义务不足;
6.陈某2死亡原因清楚,但具体病因不详,x医院未向患方提出尸体解剖的征询事宜,在尸检征询工作上有欠缺;
7.x医院未开具床旁的“心电监护”医嘱,不便于随时修正治疗方案和治疗力度的调节,对陈某2病情过程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影响。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赔偿总计.71元的20%,计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