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6月,原告因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了二尖瓣置换和三尖瓣的修补术,术后十余年来定期去被告内二科进行常规调理心脏功能。年12月7日,原告于交大二附院进行脑部CT以及24小时心电图的检查,结果显示心脏功能略差,医院调理。年12月10日,原告以“间断胸闷、气短9年,加重一周”至被告处就医。被告以“风湿性心脏病”收至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栓塞;2.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三尖瓣修补术后、心率失常、心房颤动、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3.肺部感染”。住院后给予1级护理、吸氧、心电、血压监测等。住院当天,被告开具了6分钟步行试验,试验后原告称感到不舒服并告知了护士,护士回复称是试验后的正常状态,随回病房休息。原告称夜里12时左右准备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在地,呼叫护士后便失去知觉。第二天即年12月11日清晨6时40分,原告家属接到被告电话,称原告摔倒在地,医院并告知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后,其主治大夫告知家属根据CT结果显示,大面积脑栓塞。原告家属商量后决定转院。根据护理记录单显示,原告的护理记录在年12月10日最后一次为21:30,此后护理记录为年12月11日6:40。出院诊断为:“1脑栓塞;2.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置换术后、三尖瓣修补术后、心率失常、心房颤动、心力衰竭、心功能4级;3.肺部感染”。年12月11日至年12月29日,原告至西安医院住院治疗。门(急)诊诊断:脑梗死、房颤、瓣膜置换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并出血转化(左侧大脑半球)、风湿性心脏病、瓣膜置换术后、心房纤颤、慢性心力衰竭。其后原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目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汤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2月10日8时许,原告因风湿性心脏病在被告住院接受治疗,入院时原告意识清楚,活动自如,入院后被告安排原告进行了6分钟步行试验,致使原告的血压突然升高出现疲劳精神不振等症状。在做完系列检查后被告安排原告住院,并确定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年12月11日06时40分左右,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家属,称晨起抽血时发现原告卧地不起,意识不清。原告家属赶到后,发现原告昏迷不醒,右侧肢体完全无法活动。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脑部CT检查后判断原告发生了大面积脑梗死。年12月11日10时许,原告家属将原告转入西安医院进行抢救,西安医院确诊原告为脑梗死。后经原告家属查询被告的护理记录单,发现被告虽为原告安排了一级护理,但从年12月10日21点30分至年12月11日6点40分期间被告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巡查病房,未能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