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合同纠纷未了
欲继续上诉维护股东权益
中储股份官司缠身近2年仍未平息。近日,中储股份公告称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对其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和张晓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了终审判决。陷入官司
一审败诉中储股份作为央企下属子公司,是国内综合物流仓储的龙头,其控股股东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公司主营业务物流、贸易且成长较快,拥有相对完善的基于基础物流仓储的络。但是就是这样一家“龙头”企业却也避免不了“吃官司”2008年5月至6月,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合同和一份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而中储股份作为质物监管方,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由中储股份监管。然而,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中储股份同意转移了钢材3535吨。于是,中储股份作为第三被告被金桥支行告上了法庭。2009年7月,中储股份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金桥支行诉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1、被告永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如被告永航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永航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3、被告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中储股份所不能接受的,中储股份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中储股份公告称:为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公司就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1、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而发生的实质系借款关系,张晓勇因该借款而与金桥支行形成连带保证关系,沈阳物流中心基于质押监管协议与金桥支行就质押钢材形成保管关系,保管关系与借款及保证关系系各自性质完全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属于不同的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2、本案应追加和平金属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只有追加和平金属公司才能正确确认该质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原审法院对沈阳物流中心的主张没有作出有说服力和有针对性地论述,只是简单的认为《质押监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属于有效合同;3、原审判决沈阳物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使用法律错误。虽然《质押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沈阳物流中心在监管质押钢材灭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第二款同时约定,“由于永航公司违反本协议给金桥支行和沈阳物流中心造成损失的,永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物流中心不再承担责任”但二审后,法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阳物流中心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由上诉人中储股份沈阳物流中心负担。在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中储股份公告称董事会高度重视,将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并起诉和平金属公司。扩张脚步并未停歇虽然中储股份正在经历这场没有硝烟的“持久战”,但是其扩张的脚步并未停止。去年12月,中储股份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下称:中国物资)在内的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0312.
5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812549800.10元。2009年12月23日,中储股份召开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上海临港物流园区物流基地项目的议案,投资兴建上海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物流基地项目,项目地块面积总计327亩,其中一期173亩,二期154亩,总投资分别为18574万元,21015万元。其次,中储股份拟与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天津源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增资中储物流的合同,
在中储物流的基础上,通过增资,共同组建合资经营公司,其中公司累计出资额为1.53亿元,占注册资本的34%。并且,2009年前三季度中储股份已实现净利润1.8亿元。由此看来,合同纠纷案对于中储股份而言也许只是一段插曲。